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437號
原 告 欽大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瑞庭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日升玻璃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415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91,7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
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
判費11,89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11,3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游文科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聖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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