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409號
原 告 林江棟
林銘鎮
林銘德
林義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律師
被 告 林哲瑩
林奕辰
林庭右
陳右麗
林維凱
林雅苓
林欣慧
兼上三被告共同
法定代理人 陳右麗
被 告 林雨生
林銅鐘
林寶玉
林淑惠
林溪川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回復土地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
費。查原告起訴請求「㈠被告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1/4予原告林江棟。㈡被告應將坐落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所有權各移轉登記1/12予原告
林銘鎮、林銘德、林義芳。」,是原告請求回復土地登記等事件
之訴訟標的價額初步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51,150元【計算
式:6,100元/㎡×443㎡×(1/4+1/12×3)=1,351,150】。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同法第77條之27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4,4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綉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