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348號
原 告 台中魚市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寶禎
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天恩素食餐廳有限公司、梁進響間,請求返還房
屋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臺中市○○區○○路0段0號房屋」之房屋稅籍證明書或課
稅現值資料。
二、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
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又以一訴附帶
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應依臺中市○○區○○路0段0號房屋
之房屋稅籍證明書或課稅現值資料,加計請求被告連帶給付
之水電費新臺幣22萬2469元,陳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依
該訴訟標的價各,依法繳納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得 利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 嘉 仁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