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338號
原 告 陳佳辰
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律師
被 告 何旻彥
震順託運行即陳映潔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萬1,29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7,6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國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