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317號
原 告 高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品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凱巨精密機械有限公司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慧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玉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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