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302號原 告 張春菊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百榮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尚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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