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1302號
TCDV,107,補,1302,2018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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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302號
原   告 張春菊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百榮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尚未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萬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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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