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257號
原 告 洹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智淵
原 告 智郁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智淵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盧永盛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禾豐消防安全設備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633,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
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
2條,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6,940元,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施吟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怡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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