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股東及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1247號
TCDV,107,補,1247,201807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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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247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王偉強
      王偉欽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范世琦律師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龍虎保全股份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王祥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及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經聲請
人請求選任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王祥吉為本院一O七年度補字第一二四七號確認股東及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中龍虎保全股份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 事實及理由
一、按無訴訟能力人有為訴訟之必要,而無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 理人不能行代理權者,其親屬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受訴法 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原告(下稱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即被告龍 虎保全股份限公司(下稱龍虎公司)間請求確認股東及董事 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因龍虎公司之原法定代理人陳麗紅已 歿,龍虎公司目前無法定代理人得行訴訟行為,且陳麗紅之 配偶王偉達亦已死亡,聲請人則為王偉達之兄弟,爰聲請選 任較孰悉龍虎公司業務之陳麗紅繼承人即其長子王祥吉為龍 虎公司之特別代理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有龍虎公司之變更登記表及陳麗紅 、王偉達之除戶戶籍資料、王祥吉等繼承人之戶籍謄本、繼 承系統表等附卷可參,龍虎公司迄今仍登記陳麗紅為法定代 理人,尚未選任新代表人,是龍虎公司目前確無法定代理人 可得代理而行本院107 年度補字第1247號事件之訴訟,又王 祥吉為陳麗紅之長子,繼承人中年紀為最長且已成年。為此 ,爰依聲請人之聲請,選任王祥吉為本院107 年度補字第12 47號確認股東及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中龍虎公司之特別 代理人。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昇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呂偵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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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龍虎保全股份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