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247號
原 告 王偉強
王偉欽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范世琦律師
被 告 龍虎保全股份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王祥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及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
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訴
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
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次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
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
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 第2 項、第77條之12、第77條之2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
件原告起訴主張其等並未出資,而遭冒用名義登記為被告之公司
股東,更遭登記為被告之公司董事等語,而股東身分關係係與所
屬法人間之出資關係而生,依其權義內涵仍屬財產權之性質,則
股東關係存在期間可獲得若干盈餘分配或無從獲分配,無從依原
告出資額或其他資料定之,故其訴訟標的價額無從核定,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之,應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
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以定之,即為新臺幣(下同
)165 萬元;另原告除請求確認與被告間股東關係不存在外,並
同時聲明請求確認其與被告間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因原告亦未
陳報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或就本件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致本院
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
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
之,故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 萬元。準此,其等上開請
求判決事項,依據上開說明,應合併計算之,且原告二人僅係因
訴訟標的權利同一種類,而本於事實上及法律上同種類原因事實
提起本件,訴訟利益仍屬各別,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原告
二人各為330 萬元,應分別徵第一審裁判費33,67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二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 日內各別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昇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 元。其餘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呂偵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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