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241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暄雅、傅劍軒(
均為傅以中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二人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418,420 元,應繳
裁判費15,05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
應補繳14,558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 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恭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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