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1241號
TCDV,107,補,1241,2018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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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241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暄雅傅劍軒
  均為傅以中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二人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418,420 元,應繳
   裁判費15,05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
   應補繳14,558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 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恭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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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