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231號
原 告 龍旺車業行
法定代理人 黃綉綾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育呈、邱育芳、陳顗文、莊寍徭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72萬3000元【即42萬元+30萬元+3000元=72萬3000元,
詳見起訴狀訴之聲明欄所載】,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93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