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1224號
TCDV,107,補,1224,201807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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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224號
原   告 林才二
被   告 弘承工業社即陳春錦
被   告 冠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冠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78萬7,42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萬
8,3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曹宗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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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冠棋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