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211號
原 告 許銘城
曾秀卿
被 告 蕭景楷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託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27,100元【計算式:
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面積67平方公尺X公告現值
每平方公尺74,500元+同段156-41地號土地面積1平方公尺X公告
現值每平方公尺74,500元+同段900建號建物房屋課稅現值(198,6
00元+62,500元)=5,327,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3,767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慧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玉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