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7年度,189號
TCDV,107,聲,189,201807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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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89號
聲 請 人 賴朝清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聲請交付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 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此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 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 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 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 ,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著有明文。二、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05年度訴字第591號調整租金等事件之 民國105年4月11日之庭期錄音內容,惟查,上開事件已於10 5年6月22日24時確定在案,經本院調閱該卷核閱無誤,聲請 人迄至107年6月22日始具狀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顯然已 逾前揭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之「於開庭翌日 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期間,則聲請人逾期提出聲請之 瑕疵,乃屬不能補正之事項,本院自無再命聲請人補正之必 要,逕以本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智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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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