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訴更一字第1號
反請求原告 陳龍美
反請求被告 顧文豪
訴訟代理人 練家雄律師
賴協成律師
杜逸新律師
黃則瑜律師
上當事人間請求分配夫妻剩餘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反請求原告之訴駁回。
反請求訴訟費用由反請求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 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該條款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 事訴訟事件亦有準用。
二、本件反請求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400元,經本 院於民國107年5月3日裁定,命反請求原告於107年5月30日 前補繳,該裁定業送達反請求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 稽。而反請求原告逾期迄未補繳,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 1份在卷可證,其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郭書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紀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