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家救字,107年度,165號
TCDV,107,家救,165,2018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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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救字第165號                                           
聲 請 人 游振賢 
相 對 人 童泠泠 
上列當事人間離婚等事件(本院107年度婚字第488號),聲請人
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前段定有明文。此依家事 事件法第51條規定,準用於家事訴訟事件。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離婚等事件(本院107年度婚字第488 號),聲請人目前工作不穩定,無其他財產,無資力支出訴 訟費用,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於民國107年6月8日 本院107年度司家調字第398號離婚等事件庭訊時提出聲請, 有該日訊問筆錄在卷可憑,並有本院調閱兩造之107年婚字 第488號卷核屬相符,且本院依職權調閱聲請人財產所得資 料查核結果,其名下財產資料1筆,財產總額為200000元, 於106年至104年之所得資料,分係0元、67,740元、72,254 元,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稽,綜上堪 信聲請人主張為真實。則依前開規定,聲請人以其無資力支 出訴訟費用為由,聲請訴訟救助,經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顏淑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顏督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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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