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遺產管理報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7年度,473號
TCDV,107,司繼,473,201807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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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繼字第473號
聲 請 人 被繼承人雷皜邦之遺產管理人黃鋒榮會計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任被繼承人雷皜邦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酌定為新臺幣伍仟元。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雷皜邦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以103年度司繼字第2532 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雷皜邦之遺產管理人,擔任遺產 管理人期間,聲請人依法對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 示催告,並將公告內容登報,搜索遺產(含查詢被繼承人財 產所得、欠稅、車籍、信用、投資等資料)、申報遺產稅、 辦理信用合作社退社及領取股金。為利參與本院105年度司 執字第112474號民事執行事件之分配,聲請人前已聲請酌定 部分之遺產管理報酬。嗣聲請人仍持續遺產管理工作,如清 償債務及函請臺北市政府廢止中廣資訊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 等,爰依法再請求酌定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為新臺幣5000元等 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 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 ,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 法院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專屬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 轄;法院裁定酌給遺產管理人報酬時,得按遺產管理人所為 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就被繼承人之財產,酌給相當報酬, 家事事件法第141條準用第142條、第 153條規定亦有明定。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本院105年度司繼字第 2495號裁定、本院民事執行處105年度司執字第112474號函 文暨分配表、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函文、存證信函、臺北 市商業處函文及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函文(均影本 )為證,且依職權調閱本院103年度司繼字第2532號、104年 度司家催字第37號及105年度司繼字第2495號卷宗核閱無誤 ,聲請人聲請本院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自屬有據。本院斟 酌被繼承人之遺產總額及管理遺產之工作內容,認應再酌定 遺產管理報酬新臺幣5000元。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1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敬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書 記 官 黃珮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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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