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5070號
聲 請 人 天鷹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黃長富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二、相對人之身分證字號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更正,並補
其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三、確認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與法定代理人姓名相
符之簽名或蓋章。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