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7年度,4998號
TCDV,107,司票,4998,201807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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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4998號
聲 請 人 臺中榮民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許惠恒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林浚賢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聲請事項本票面額新臺幣70,772元是否有誤?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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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