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7年度,4790號
TCDV,107,司票,4790,20180711,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4790號
聲 請 人 蔡忠政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蔡孟修莊玉桂蔡取諭洪宜菁准予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附表系爭本票發票日、到期日之記載是否有誤?
二、確認系爭本票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為107年4月11日是否有誤
  ?(因提示日早於到期日為無效提示日)
三、請提出相對人洪宜菁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
  記事均勿省略)。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