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4790號
聲 請 人 蔡忠政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蔡孟修、莊玉桂、蔡取諭、洪宜菁准予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附表系爭本票發票日、到期日之記載是否有誤?
二、確認系爭本票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為107年4月11日是否有誤
?(因提示日早於到期日為無效提示日)
三、請提出相對人洪宜菁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
記事均勿省略)。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