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7年度,4723號
TCDV,107,司票,4723,201807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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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4723號
聲 請 人 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銘祥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陳宗佑洪涼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補正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相對人之姓名若有誤載並請具
  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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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