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4723號聲 請 人 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銘祥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陳宗佑、洪涼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補正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相對人之姓名若有誤載並請具 狀更正)。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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