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4515號聲 請 人 詹德淳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謝昌位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二、確認相對人為謝昌位是否有誤?(本票上發票人為金能科技 實業有限公司)三、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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