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7年度,4515號
TCDV,107,司票,4515,201807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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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4515號
聲 請 人 詹德淳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謝昌位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確認相對人為謝昌位是否有誤?(本票上發票人為金能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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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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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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