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7年度,4514號
TCDV,107,司票,4514,201807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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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4514號
聲 請 人 黃立涵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莊宜豐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㈡請補正票號WG0000000之提示日。
  ㈢票號WG0000000、WG0000000、WG0000000、WG0000000、
   WG0000000之到期日均為108年12月10日,五張本票均未屆
   期無從提示,是否仍聲請本票裁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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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