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監宣字第57號
聲 請 人 邱平陽
相 對 人 邱朝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30
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正本當事人欄關於邱朝勇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 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 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敬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黃珮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