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或報告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監宣字,107年度,278號
TCDV,107,司監宣,278,2018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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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監宣字第278號
聲 請 人 張素真
上列聲請人陳報或報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
項:
一、提出受監護宣告之人張杏如近二年之所得清單。
二、因張王足亦為法院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故請「共同
  」開具財產清冊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敬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黃珮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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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