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7年度,329號
TCDV,107,司拍,329,2018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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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329號
聲 請 人 彭木杉
相 對 人
即 債 務人 林英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
(一)登記日期:民國104年1月8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4,5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及 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債務 ,包括借款及票據。
(五)清償日期:民國102年4月22日。
(六)利息(率):年利率百分之2。
(七)遲延利息(率):每百元日息壹角計算。 (八)違約金:每百元日息壹角計算。
(九)其他擔保範圍約定:債務未履行,賠償新臺幣伍拾萬 元。
(十)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林英藏,債務額比例:全部。 嗣債務人林英藏於民國102年1月29日向原抵押權人林珈陞 借款4,0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清償 日期為民國102年4月22日。惟原抵押權人林珈陞於民國103 年12月16日將上開抵押權及債權移轉讓與聲請人,亦於民 國104年1月8日經登記在案,且約定自讓與日起3年內清償 借款。詎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 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抵押權移轉契約書、土地登記謄本、借 據、本票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 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 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收受該



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 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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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 權 利 │
│ ├───┬────┬───┬───┬──────┼─────┤ │
│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平方公尺 │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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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中市│ 龍井區 │ 南寮 │ │ 193 │35,239.25 │ 120分之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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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