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306號
聲 請 人 吳素春
相 對 人
即 債 務人 黃志勇即黃琮富
債 務 人 陳秀凖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
(一)登記日期:民國(下同)102年12月30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4,4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權利人即抵押權 人現在(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 押權設定契約書約定最高限額內之借款、票據、契約 、保證及損害賠償等債務。
(五)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05年12月26日。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
(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 計算。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 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4.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 圍所生之手續費用。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黃志勇即黃琮富、陳秀準, 債務額比例:全部。
嗣相對人即債務人黃志勇即黃琮富與債務人陳秀凖於102年 12月27日向聲請人借款14,40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105 年12月26日。詎債務人等屆期不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 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登記謄本、本票三張等影本為證, 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 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 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 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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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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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 平方公尺 │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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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中市│ 霧峰區 │ 霧工 │ │ 443 │1,474.06 │ 全 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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