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7年度,302號
TCDV,107,司拍,302,2018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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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302號
聲 請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相 對 人 鄒騰源
債 務 人 白明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 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 受影響。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 、第867條及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
(一)登記日期:㈠㈡民國(下同)106年10月16日。 (二)權利種類:㈠㈡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㈠新臺幣(下同)3,600,000元。 ㈡新臺幣6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確定期日:㈠㈡126年10月5日。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㈠㈡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 在(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 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 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 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 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 商店契約。
(六)清償日期:㈠㈡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利息(率):㈠㈡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遲延利息(率):㈠㈡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九)違約金:㈠㈡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㈠㈡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 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 償。4.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 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 費及其利息。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㈠㈡白明顏,債務額比例:



全部。
嗣債務人白明顏於106年10月27日向聲請人借款㈠374,000元 ㈡3,0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 期為㈠㈡126年10月27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 ,即喪失期限利益。另債務人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使用,依 定債務人於特約商店計帳消費後,應於繳款截止日前清償, 然債務人未依約清償。詎債務人自107年4月27日即未繳納本 息,應視同全部到期暨信用卡契約之消費借款,,計尚欠本 金3,305,335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而債務人已 於107年3月9日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買賣移轉登記與相對人 鄒騰源,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 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借據等影本為證 ,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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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 │
│ ├───┬────┬───┬───┬────────┼─────┤ │
│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 平方公尺 │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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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中 │霧峰區 │霧峰 │霧峰 │21-37 │26623.00 │10000分之35 │
├─┼───┼────┼───┼───┼────────┼─────┼───────┤
│ │臺中 │霧峰區 │霧峰 │霧峰 │372 │1091.00 │10000分之35 │
└─┴───┴────┴───┴───┴────────┴─────┴───────┘
┌─┬──┬───────┬────────┬─────────────┬────┐
│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要│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建築材料及用│ │
│號│ │ │ │合 計 │途 │ 範圍 │
├─┼──┼───────┼────────┼──────┼──────┼────┤




│1│3542│臺中市霧峰區霧│住家用 │一層:38.49 │平臺等四項面│全部 │
│ │ │峰段霧峰小段21│鋼筋混凝土造 │二層:24.85 │積:30.78 │ │
│ │ │-37地號 │4層 │三層:38.49 │ │ │
│ │ ├───────┤ │四層:34.19 │ │ │
│ │ │臺中市霧峰區樟│ │合計:136.02│ │ │
│ │ │公北巷56弄11號│ │ │ │ │
├─┴──┴───────┴────────┴──────┴──────┴────┤
│共同使用部分:霧峰段霧峰小段3552建號,面積:3200.0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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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