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7年度,511號
TCDV,107,司催,511,2018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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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511號
聲 請 人 廖怡玲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具狀詳細說明票據遺失過程(內容應包含何人為寄件人?
  何人為收件人?及聲請人是否已收受系爭支票)
二、請具狀釋明聲請人為票據權利人,並提出相關證明過院參辦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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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