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478號聲 請 人 黃曉芳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一、請提出向華南商業銀行台中分行購買本行支票金額新臺幣伍 萬元之借方及貸方傳票。二、請提出聲請人為票據權利人之釋明。(請敘明系爭支票是否 已交付受款人?)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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