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7年度,478號
TCDV,107,司催,478,201807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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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478號
聲 請 人 黃曉芳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向華南商業銀行台中分行購買本行支票金額新臺幣伍
  萬元之借方及貸方傳票。
二、請提出聲請人為票據權利人之釋明。(請敘明系爭支票是否
  已交付受款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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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