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9513號
TCDV,107,司促,19513,2018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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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9513號
債 權 人 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清棠
債 務 人 鄭君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陸仟壹佰玖拾柒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於民國104年10月21日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
  門號:0909562190、0906402424使用至民國105年04月03日
  止,積欠電信費用共計新臺幣36197元整,經聲請人多次催
  討,仍未獲清償,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的欄所載之本金及
  利息,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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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