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9212號
債 權 人 王麗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正慶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查報債務人陳正慶之住居所,並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
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