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9091號
TCDV,107,司促,19091,2018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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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9091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張黃秀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貳仟貳佰零貳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相對人張黃秀春於民國91年11月7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
   卡(帳號:4563188415326804),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
   94年4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4年10月24日止未受償之
   循環利息8473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4370元。已結算未受償
   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
   「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
   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
   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
   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
   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手續費則
   為⑴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
   幣100元計算);⑵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
   約定分期費率);⑶年費: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
   用卡申請書;⑷國外交易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
   計算;⑸掛失手續費:每卡新臺幣200元;⑹調閱帳單手
   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
   元;⑺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每份100元。
  ㈡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
   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
   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
   便。
   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貴欽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19091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張黃秀春 4│自民國 094年│至民國 104年│年息百分之二十│
│  │79359 │5631884153│10月 25日  │8月 31日止 │       │
│  │元  │2680   │起     │      │       │
│  │   │     ├──────┼──────┼───────┤
│  │   │     │自民國 104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   │     │9 月 1日 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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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