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8876號
債 權 人 吳姿儀
債 務 人 洪松坤
一、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肆萬貳仟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息百
分之一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七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每百元每日五角計算之違約金。
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柒拾伍萬零伍佰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息百
分之一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每百元每日五角計算之違約金。
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肆萬捌仟玖佰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息百分
之一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每百元每日五角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賴亮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