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8870號
債 權 人 陳浚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高松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確認魏伯敦是否為本件債務人,或僅為高松建設股份有
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如係前者,應提出相關證據資料
以釋明對魏伯敦之請求權存在)
㈡確認本件是否請求利息?若是,其利息起迄日及利率各為
何。
㈢確認附表支票金額318,000元之支票號碼記載是否有誤?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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