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8870號
TCDV,107,司促,18870,2018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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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8870號
債 權 人 陳浚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高松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確認魏伯敦是否為本件債務人,或僅為高松建設股份有
   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如係前者,應提出相關證據資料
   以釋明對魏伯敦之請求權存在)
  ㈡確認本件是否請求利息?若是,其利息起迄日及利率各為
   何。
  ㈢確認附表支票金額318,000元之支票號碼記載是否有誤?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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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松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