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8867號
債 權 人 巫明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恩典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胡碧如是否為本件之債務人?或僅為恩典生物科技有
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如係前者,應另行提出釋明對胡碧
如請求之證據資料。
㈡利息起算日自106年12月20日起算是否有誤?(依票據關係
請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票據法第133條
定有明文,債權人就提示日即退票日前之利息無請求權。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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