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8827號
TCDV,107,司促,18827,20180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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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8827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謝愛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仟壹佰玖拾壹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依據銀行法第47條之1修正及金管會函令『自104年9月1日
   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
   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15%。』,故請求予以限
   縮,合先敘明。
  ㈡相對人謝愛珍於95年間曾參與債務協商並成立,聲請人之
   債權金額為34648元,然相對人繳息至106年12月9日即未
   再繳款,相對人未依債務協商規定繳款,依債務協商機制
   協議書第三條之約定,債務人未依協議書清償則回復原契
   約利率清償。
  ㈢相對人謝愛珍於民國92年9月8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卡使用
   契約,依約定相對人得持卡於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
   心等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依本行及辦理預借現金之機
   構有關之規定及程序辦理預借現金交易,逾期應自結帳日
   之次日起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按約定條款所載自
   逾期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加計違約金新臺幣150元整。
   然相對人前於民國94年10月起,即已未依雙方合意之信用
   卡使用約定,連續二期未繳足最低應繳金額,本行已於94
   年12月14日依本行約定條款第二十一條之規定終止契約,
   並依約定條款第二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終止其期限利益
   。
  ㈣相對人謝愛珍至民國106年12月9日止共計結帳為新臺幣
   8191元未按期給付,其中新臺幣8191元為自92年9月8日起
   至民國106年12月9日止之消費款。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
   百零八條規定聲請鈞院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一、信用卡申請書影本。二、還款明細資料。
   三、信用卡約定條款。四、戶籍謄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貴欽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18827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謝愛珍  │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  │
│  │8191元│     │2月10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謝愛珍  │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 │按月加計違約金│
│  │8191元│     │2月10日起  │      │新台幣15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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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