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8596號
TCDV,107,司促,18596,201807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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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8596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何凱立
一、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肆佰玖拾陸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三點三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
  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貳仟肆佰貳拾捌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九點四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
   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賴亮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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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