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8591號
TCDV,107,司促,18591,201807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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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8591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張壯吉
債 務 人 吳沛霈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壹萬叁仟壹佰捌拾肆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三點七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
  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柒萬陸仟貳佰壹拾
  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三點七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計付期數為九期。㈢債務人應向債權
  人清償新臺幣叁萬陸仟伍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
  七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
  已計算至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六日止循環信用利息新臺幣陸
  佰元、違約金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第
  一個月新臺幣叁佰元。㈣債務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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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