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8105號
TCDV,107,司促,18105,2018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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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8105號
債 權 人 劉玫香
債 務 人 巧悅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巧純
債 務 人 游尊茹即韋冠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柒萬肆仟元,及
  其中㈠新臺幣陸拾叁萬捌仟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五日起
  至清償日止,㈡新臺幣陸拾叁萬陸仟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
  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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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巧悅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