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8047號
TCDV,107,司促,18047,2018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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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8047號
債 權 人 公園印象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韻如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美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提出以下證據釋明債權人有得向債務人請求之法律依據:
   1.未遮蔽建物所有權人姓名之不動產登記謄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貴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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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