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8040號
TCDV,107,司促,18040,2018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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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804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邱倩琳即邱群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壹仟柒佰捌拾玖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邱倩琳即邱群容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4
   563198708533388,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
   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7年07月09日止累計31,78
   9元正未給付,其中12,136元為消費款;19,653元為循環
   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
   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
   息。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18040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邱倩琳即邱│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12136 │群容   │7月10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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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