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7939號
TCDV,107,司促,17939,2018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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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7939號
債 權 人 黃金山
債 務 人 新雅塑膠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許清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伍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
  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
  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133條定有明文。查本件係純依票
  據關係請求,債權人就系爭支票提示日即退票日前之利息無
  請求權,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提示日前之利息部分,於法
  不合,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
  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
  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
  定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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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07年度司促字第1793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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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日 │ 金 額 │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 │ 支 票 號 碼 │
│ │ │ 新 臺 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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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06年11月10日 │250,000元 │106年11月10日 │ND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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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106年12月31日 │200,000元 │107年1月2日 │ND0000000 │
├──┼────────────┼───────────┼───────────┼───────────┤
│003 │107年1月4日 │300,000元 │107年1月4日 │ND0000000 │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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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雅塑膠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