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7927號
債 權 人 臺中市新社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劉福榮
債 務 人 吳梨姬
一、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捌萬壹仟貳佰伍拾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七年
一月二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逾期本金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九四四七計
算之利息,逾期利息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九四四七計
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逾期本金部分按年
利率百分之三點二一二四計算之利息,逾期利息部分按年
利率百分之三點二一二四計算之違約金。
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柒仟捌佰陸拾捌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七年一
月二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逾期本金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九四四七計
算之利息,逾期利息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九四四七計
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逾期本金部分按年
利率百分之三點二一二四計算之利息,逾期利息部分按年
利率百分之三點二一二四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賴亮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