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7511號
債 權 人 梁美月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何英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釋明台端與債務人間就本件債權是否有「一期未給付,則
視同全部到期」之約定,如有,請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如
無此約定,則台端僅能就已到期之借款請求,請查報已屆
期未返還之借款金額。
㈢確認本件請求利息6%之依據為何?(如依借款關係請求,
若未約定利率,以法定利率年息5%計算)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