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7506號
TCDV,107,司促,17506,20180719,2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7506號
債 權 人 塞席爾商印盟嘉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進立
代 理 人 吳清成
債 務 人 AYUNI NUR JANNAH
上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10日所為之支付
命令,有誤寫之情形,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中當事人欄關於債權人「賽席爾商印盟嘉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塞席爾商印盟嘉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 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 有明文,此於支付命令亦應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會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賴亮蓉

1/1頁


參考資料
塞席爾商印盟嘉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