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7311號
TCDV,107,司促,17311,201807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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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7311號
債 權 人 張光前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麗美即張仲蓭之繼承人張茜茜即張
仲蓭之繼承人、張義雄即張仲蓭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請求原因事實㈠聲請人與債務人應連帶給付新台幣「
   412537元」之金額記載是否有誤?
  ㈡確認請求標的聲明是否有誤?應區分對各自債務人請求金
   額為何?利息起迄日及利率各為何?
  ㈢提出對各債務人請求償還各自分擔金額計算式。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王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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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