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7311號
債 權 人 張光前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麗美即張仲蓭之繼承人、張茜茜即張
仲蓭之繼承人、張義雄即張仲蓭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請求原因事實㈠聲請人與債務人應連帶給付新台幣「
412537元」之金額記載是否有誤?
㈡確認請求標的聲明是否有誤?應區分對各自債務人請求金
額為何?利息起迄日及利率各為何?
㈢提出對各債務人請求償還各自分擔金額計算式。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王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