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7310號
債 權 人 張光前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麗美、張茜茜、張義雄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繼承相關資料全部(被繼承人張仲蓭除戶戶籍謄本、全體
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
略)、繼承系統表、張仲蓭之繼承人有無向被繼承人戶籍
地法院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聲明)。
㈡釋明債務人張茜茜、張義雄為本件債務人之依據。
㈢查報原因事實中總繳款金額1,195,857元之計算式,並敘
明原因事實及項目(原因事實記載本件係請求被繼承人張
仲庵之繼承稅務,惟狀附收據有案外人被繼承人洪美智之
稅務收據)。
㈣確認請求事項對各債務人請求之金額為何,如有誤載請更
正之,並敘明各債務人及債權人各自應負擔之比例為何。
(臺端於原因事實中敘明請求債務人各自分擔部分,惟請
求事項仍係對全體債務人共同請求,且原因事實亦未敘明
當事人間應負擔之比例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