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7250號
TCDV,107,司促,17250,201807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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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725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張晏綾
債 務 人 張仁昌
債 務 人 林蜜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伍仟捌佰陸拾伍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查債務人張晏綾前就讀青年高中時,邀債務人張仁昌、林
   蜜莉為其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六筆,金額
   241,253元整,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或服役
   期滿後滿一年之次日起開始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
   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
   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
   計違約金。
  ㈡惟債務人張晏綾自應還款日民國107年03月01日起,並未
   依約履行繳納,迄今尚欠本金215,865元整及逾期利息、
   違約金,雖經債權人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依借據之約
   定,借款人逾期不繳付本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利益,債
   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張仁昌
   林蜜莉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擔負連帶清償責任
   。
  ㈢為此,狀請鈞院鑒核,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條及第五一
   0條之規定,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債權,實
   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林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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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