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7025號
TCDV,107,司促,17025,201807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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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7025號
債 權 人 京王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麗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淑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聲請狀末債權人京王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之蓋章。
  ㈡確認本件是否請求利息?如是,其利率為何?
  ㈢提出團費為新臺幣陸萬零玖佰元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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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京王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